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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签署授权委托,避免效力瑕疵(一)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3

  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的一种民事权利,可经合法的授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医患矛盾日益尖锐的今天,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维护及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履行显得尤为重要。临床实践中,主要体现为,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其诊疗过程中的相关权利,特别是知情同意权转移给被委托人。那么,怎样签署授权委托书才能保证其合法有效呢?本栏目将分几期与大家一同讨论授权委托书签署中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期主题: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资格问题,即什么样的人可以委托他人,什么样的人可以接受别人的委托。患者将自己是否接受治疗以及接受何种治疗的决定权交给他人,此时患者即为委托人,其委托的人则为被委托人。医疗行为中的授权委托需以行为人(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且应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什么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呢?我国《民法通则》按照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等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了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十八周岁以上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且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所以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均需满足该条件。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儿童不能成为授权委托的主体;昏迷的患者,因其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更不能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创设、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关系,应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委托或接受委托,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直接代为行使权力。 文 / 白家琪